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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本文提出的问题是,能否通过宪法的官方外文译本理解宪法文本的含义?通过这一途径得出的结论是否较之于一般的学理解释更具有正当性?通过中国宪法的外文译本理解中国宪法本身,乍一听似乎有些可笑。
事情的背景是,印度的安拉阿巴德邦的高等法院在某桩关于不正当选举行为的诉讼中宣判甘地夫人罪名成立后,她随即于翌日颁布紧急状态令[4]P22。宪法全文篇幅甚短,仅有37条条文,但在发布时附上了一份题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阐释》的文件,当中包含了协助解读宪法的一系列注释性条文[19]P493。
苏哈托终在1998年5月被迫下台,印尼宪制史掀开新一页[15]P282-283。[1]P84-85以法律领域为例,日本订立了欧洲式的法典(主要参照法、德两国法典),又设立了欧洲式的法院、律师职业和法学教育[2]第2章。但在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却废除了此项司法解释,示意法院在审判工作时,不能够直接依赖和引用宪法条文。四十八个政党参与了1999年大选,这是自1955年以来印尼的第一次自由选举[14]P98-100。因此,建国五原则其实排除了伊斯兰国家的思想,并确立了对人民的宗教信仰的宽容原则[14]P107。
1972年,朴正煕总统向威权主义统治迈出了更大的一步:在10月17日,他忽然宣布全国戒严。西方宪政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移植到亚洲的过程,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于殖民化(如印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因为遭遇西方挑战后,为追求现代化而自愿自觉地引进或模仿(如中国、日本)西方宪政模式。霍布斯将死于暴力视为人类的至恶。
洛克承认,专制君主确实能够通过公布法律来维持臣民之间的和平。霍布斯最终明确地将政治大厦建立在人的恐惧之上,对于希望却只字未提。无论我们是要模仿西方的宪政理论与制度,还是坚决走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我们在这个巨大变革过程中对人的理性能力以及政府权力保持一种怀疑与警惕的态度总是明智的。人们有权利运用任何手段、任何东西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这种人文主义人格肯定人的自律与理性,肯定普遍价值与冒险精神,最重要的是他对人的能力充满信心:相信改变和转变环境的能力,相信人类拥有克服逆境的潜力。对此,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当中,麦迪逊提出的办法是扩大国家的范围,增加国内派别的数量,并使他们相互对抗相互牵制。
他们相信这些在州层面是可以实现的,但在一个大规模的联邦这一切都不可能。在洛克声称,这两者判然有别。这就是洛克教导人们的道理?瑑瑩。在这种情形中,人失去了基本的尊严,好像他已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贬降下去似的,与奴隶无异。
这两种恐惧感深深影响着西方宪政的实践。在此基础上,我试图提醒人们,富里迪先生的药方在治愈西方恐惧的政治的同时,也可能会动摇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心理学基础。实际上,他与霍布斯一样对人性有着悲观的看法,认为人会因权力而堕落、偏私。现代宪政理论正是在这个个人权利VS 国家权力二元格局当中逐渐展开的。
这些思想家的著作提醒我们,不管我们模仿西方宪政制度还是走自己的路,对人的理性与德性保持一定的怀疑与警惕态度是明智的。面对死亡的威胁,每个人都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保护自己———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必须得到承认。
洛克声称,尽管人在自然状态中能够和平相处,但这种和平是不稳定的。各州民众文化各异,在政治参与中势必形成党派之争。
对无政府的恐惧促使霍布斯支持绝对权力的统治,对专制的恐惧则促使洛克主张给政府权力严格的限制。但我们千万不要将反联邦党人的观点简单地等同于洛克、联邦党人的自由主义见解。因此,主权者必须具有足够大的权力以使其公民畏惧,畏惧带来公民的服从与政令的推行?瑐瑠。霍布斯非常清楚,一个出于恐惧而建立的国家,只能通过使其公民恐惧加以维持与运转。这是因为反联邦党人一只脚虽然已经踏入自由主义的国度,但他们的另一只脚仍然留在公民共和主义的城邦里。毕竟,哈耶克等人对理性主义的批评至少让我们不得不担心两个重要的问题:富里迪先生药方在治愈恐惧的政治病的同时,是否也可能带来令人难以承受的副作用?在政治事务上我们是否有必要对人的理性与德性保持一定的怀疑与恐惧态度?对于第一个问题,霍克海默与哈耶克等人的著作已经给出了深刻的回答。
因此在本文中,我更多地讨论第二个问题。但是洛克绝不让这种恐惧影响政府的建立。
在竞争、猜疑以及争夺荣誉的刺激下,他们开始相互敌视,并产生彼此相害的动机与愿望。而在洛克看来,这个绝对主权政府与无政府状态一样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安全,需要对其进行限制。
在洛克与霍布斯关于无政府状态的描述之间,人们最好选择相信后者。他们越来越多地接受一种无能为力的宿命论与犬儒主义观念,对政治越来越冷漠。
在这个契约的基础上,人们开始根据大多数人的同意建立了国家、政府。人民保留这个权利是正当的,因为它来自人不可放弃的自我保存权利。在此,洛克试图利用霍布斯的矛———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攻击他的盾———绝对权力统治。早在制宪会议中,梅森就已经表达了对宪法缺乏一部权利法案的担心。
因为党派之争是出于人的天性,无法消除也无法满足。在这个至恶恐吓面前,人不得不抑制他的虚荣自负。
然而他没有意识到西方宪政理论与实践本身就是以人的恐惧感为心理学基础的。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身心能力相对平等,因此一个人能够很轻易就杀死另一个人。
人类历史教训表明反联邦党人这种类似于洛克和谐自然状态的想法只是乌托邦式幻想,无视人类事变的必然过程,蔑视数世纪来积累的经验。霍布斯与洛克制造出来的两种政治恐惧感在这次宪法大辩论中得到了最大的展现。
这种态度不仅影响着西方政府政策的实践,也深深地影响到整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宪政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消极自由优于积极自由、有限政府由于福利政府、权利优先于善。虚荣自负的天性表明人是反社会的。这是因为他与敌人力量差别不大,他仍有取胜的可能。这个主权者可以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
汉密尔顿首先讽刺其反对者忘记人是野心勃勃、存心报仇而且贪得无厌,以至于他们相信没有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来维持各州的联合,各邦仍然可以和谐相处。为此,洛克批评霍布斯混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他因此赞同霍布斯的基本政治立场———自然状态是不可取的、政府是必要的,他只是想政府的权力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本文通过解读霍布斯、洛克及联邦党人的著作,分析他们如何在人的恐惧感基础上建立现代宪政理论与体制,并指出在政治生活中对人的理性与政府权力保持怀疑与警惕态度是必要的。
在危急的时刻,人民甚至有权利反抗政府的暴政并使之解体。霍布斯与富里迪对恐惧的看法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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